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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: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税收政策覆盖面广、创新性强 抓紧推进税收政策落地见效
发布日期:2011-01-20 13:35    点击次数:83

  讯 据国新办网站消息,2月29日,国务院新闻办就解读《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》召开新闻发布会。财政部关税司负责人王洪林介绍,设立商务合作区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创新之举,具有重要意义。财政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积极支持商务合作区建设,围绕商务合作区的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,财政部聚焦实施货物高效管理和便捷行李物品管理,研究相适应的配套税收政策,商务合作区可在适用综合保税区现有税收政策基础上,叠加部分货物进口免税政策以及人员便利化措施,涉及免税、保税、退税等税收政策,主要包括五个方面:

  一是赋予部分境外入区货物免税政策。为支持商务合作区建设发展,对商务合作区建设所需的基建物资和运营所需的设备、仪器等进口实行清单管理,按程序报批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,清单外商品照章征税。免税货物清单将根据商务合作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,满足建设运营需要,释放政策红利。

  二是对符合条件的境外入区货物实施保税政策。除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外,对从境外入区的其他货物予以保税。

  三是对境内区外入区的部分货物实行退税,对境内区外入区的货物实行分类管理,对商务合作区建设所需的基建物资和运营所需的设备、仪器,符合综合保税区入区退税条件的,可按现行综合保税区政策规定退税。同时,政策规定从境内区外采购的其他货物入区照章征税,可适用现行留抵退税政策。

  四是区内消费照章征税。政策设计注重风险防控,对区内配套商业服务企业,从境外进口的货物(含区内采购的保税货物),须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后在区内销售,并缴纳国内环节税。

  五是便利人员进出。对境外人员携带自用、合理数量的行李物品进入商务合作区给予充分便利,境外人员可在区内提前办理出境行李物品的离境退税等手续。

  商务合作区税收政策内容丰富,覆盖面广、创新性强,从政策内容看,既可适用综合保税区现行政策,也给予了更多符合商务合作区发展方向的货物免税等政策;从享惠主体看,既包括商业服务企业等经营主体,也包括进出商务合作区的人员;从商品范围看,既包括商务合作区建设所需的基建物资,也包括商务合作区经营主体运营所需的设备、仪器等。上述税收政策的实施,将为商务合作区建设发展提供有力支撑,有利于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、两种资源联动效应,更好发挥上海对外开放优势。

  王洪林表示,下一步,财政部将按照总体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,抓紧推进税收政策落地见效,支持商务合作区建设发展,助力上海当好全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、创新发展的先行者。